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很多人可能都在手机 APP上追过韩剧,而由于一些正规软件收费门槛提高、需要开通会员,有人就会选择盗版软件和一些私人渠道,而一款名为“韩剧TV”的App可谓风行一时。但这其中,却存在涉及侵权甚至构成犯罪的问题。
11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著作权侵权的案例,2020年5月初,被告人熊某认为案外人所有的“韩剧TV”品牌效益较好,故经商量后将其转让给自己经营。随即,被告人熊某联系被告人李某、黄某,三人合谋在手机应用市场上线该APP,在线投放海量侵权韩剧、韩国综艺等影视剧作品,通过在APP及影视剧作品中植入广告收取广告费获利,从中收取广告费,共计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21万余元。
江阴法院认为,熊某、李某等五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共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熊某等5人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119万元至13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这个公告,却引发了争议。有网友认为,“韩剧tv”提供了大量无广告、新鲜的韩剧,给用户提供了很多方便,它的制作者才获利200余万元,“不应该重判”;但也有网友提出,只要是盗版软件,侵犯著作权就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当天,微博名称为“韩剧TV”的账号发布声明称最近“5名韩剧TV相关负责人获刑”的消息,文中的“韩剧TV”为江阴酷视旗下的山寨版“韩剧TV”,并非我方出品APP,请大家注意辨别。
谁是真的“韩剧TV”?
App侵权风波背后牵出盗版争议
江苏高院公布的案例显示,法院认定的“韩剧TV ”软件中,作品有耳熟能详的《爱的迫降》《蓝色大海的传说》《国王》《德鲁纳酒店》等韩剧795集,《Running Man》《拜托了冰箱》《韩国好声音》《蒙面歌王》等韩国综艺节目2127集,这些作品中的一部分已将网络播放权出让给国内的视频经营者如“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等,也有一部分尚未被国内相关经营者引进。
App的主要负责人有5人,分别为熊某、李某、黄某、张某、张某某。在各自分工的同时,熊某、李某、黄某招录了张某、张某某对原先的APP进行改进和维护。
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案涉“韩剧TV”APP在华为、OPPO、小米、VIVO等手机应用市场上线,非法复制韩剧795集、韩国综艺节目2127集供人观看,从中收取广告费,共计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21万余元。
日前,江阴法院对熊某等5人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宣判,熊某、李某、黄某、张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共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熊某等5人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119万元至13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此案引发关注,登上微博热搜。但随后,微博账号为“韩剧TV”随后发布了一则郑重声明:最近“5名韩剧TV相关负责人获刑”受到了大家的关注,在此我方郑重声明,文中的“韩剧TV”为江阴酷视旗下的山寨版“韩剧TV”,并非我方出品APP,请大家注意辨别。
盗版or正版?
网友为侵权者获刑“鸣不平”
记者搜索“韩剧TV”相关关键词发现,其拥有官方微信公众号,由上海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品并运营。
11月9日上午,记者尝试通过该公司官方电话与对方取得联系,但并未获得回应。
记者注意到,“韩剧tv”官方公众号曾在2020年和2021年发布过关于招聘剪辑和运营工作人员的公告,也曾发布一些韩剧的相关内容。目前,最新的推文日期是在今年3月8日。
而就在“韩剧TV5人获刑”等内容在网络发酵后,有网友说,这款软件给大家提供了一款追韩剧、看最新韩剧的渠道,相比于一些正规的收费软件,它的优点是够快、无广告并且为用户着想,以此为熊某等五人获利200余万元获刑的事情“鸣不平”。
但也有网友认为,正是因为市面上很多盗版软件影响了正版内容和拥有版权作品的正常经营,导致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因此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侵权者进行惩处,并没有什么不妥。
律师解读:抵制盗版维护正版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应有之义
对此,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太琨律创始合伙人朱界平律师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在影视剧行业,加大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是没有错的。“保护创新”的核心逻辑就在于,如果发明创造者在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投入后研发出来的成果,在投入市场后被随意侵权滥用,对保护原创力是巨大的打击和伤害,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创新。而如果一款软件需要收费或者开通会员才能享受更多服务,消费者也是有选择权的,不存在强制消费的问题,但如果要使用相应服务,必然会产生一定费用,“因为正版的软件拥有版权,且受到保护,那么消费者在使用它时,就需要遵循一定的平台规则,支付相应的费用,所以按照打击盗版支持正版的权益保护方向,熊某等5人获刑是没问题的。”
与此同时,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王劲夫律师告诉记者,判定经营者传播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是否出于营利目的;2、是否擅自在网络上转载他人作品的行为,3、是否经著作权人许可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如果出于营利目的擅自在网络上转载他人作品的行为,均可以认定侵犯到他人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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