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
财政厅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
的管理办法》解读
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对《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管理办法》(粤水移民〔2012〕2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并整合《广东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水移民〔2012〕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将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纳入进行统一管理,形成了《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广东省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粤办函〔2018〕360号),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原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原办法、22号文实施6年多,为我省有序推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政策制度予以解决,特别是面对当前各项改革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我省水库移民工作在后期扶持资金执行、项目组织、建设管理等方面开始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1. 从近年来各地上报后期扶持资金的结存和结存资金的消化情况看,各地移民资金结存量居高不下,当年度资金支付率不高,跨年度结存资金消化进度缓慢,严重降低了移民资金应当发挥的绩效;2. 在项目规划与执行过程中,未能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安排项目,常因项目前期工作深度不足导致计划产生较大变更。各地在编制项目年度计划时另起炉灶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随意变更计划、计划未批项目先建的现象时有发生,等等。
(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改变。按照《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粤府〔2006〕115号)的要求,我省已基本实现“完成水库移民的住房改造建设,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移民年人均纯收入有较大幅度的提高”的中期目标。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任务已从以安居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转移到以帮扶移民脱贫解困、开展美丽家园建设、扶持移民发展生产、增加移民收入和提高移民生活质量上来。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指导、协调作用,力促当地政府切实承担起移民工作的主体责任,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加强协同合作,充分发动移民群众参与,形成工作合力,促进我省水库移民振兴发展。近年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广东省农村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委农工办〔2018〕5号)、《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8〕17号)和《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等政策文件相继出台,新规定和新要求更需要制定对应的项目管理政策予以配套衔接。因此,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并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整合22号文,是顺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必然要求。
(三)统一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的需要。原办法所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是按照中央核定我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和确定每年人均600元的标准,拨付我省的后期扶持资金。而22号文则针对使用0.5厘库区基金的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根据各地调研情况,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库区基金、省级专项资金等其他类别的扶持资金基本是参照或部分参照原办法执行, 0.5厘基金使用管理方式也已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趋于一致。因此,为解决不同类别的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存在的确定性和实用性不足等问题,迫切需要对相关政策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以统一各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促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保障水库移民群众利益。
(四)进一步加强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有关精神,需明晰各级管理权责,下放审批权限,精简项目审批事项,“做实做细部门项目库”,后期扶持项目需完成立项审批程序后方可入库管理。同时,对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滚动管理,在此基础上,需要建立新的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模式,进一步统一规范、加强大中型和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
二、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
2.《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粤水规范字〔2017〕1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的通知》(粤办函〔2017〕747号)
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
5.《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粤办发〔2018〕21号)
6.《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16号)
7.《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委农工办〔2018〕5号)
8.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财预〔2018〕263号)
9.《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水移民〔2018〕208号)
三、主要修订情况
主要删除了原办法的一些不符合新情况新要求的条款,对章节结构进行适当调整,适当补充和明确了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内容。原办法设9章38条,修订后《管理办法》调整为5章25条(见表1)。此外,结合稽察、审计发现问题,对原办法进行完善。在政策修订过程中,根据各地调研情况,充分考虑我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际管理状况,将其纳入大中型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同时整合、废除《广东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水移民〔2012〕22号),不再另行制定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与管理、监督管理与信息公开以及附则,共五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了项目管理办法的修订目的。第一条规定了修订项目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第四条增加明确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过程中促进水库移民振兴发展的目标任务内容。
2.明确了后扶项目资金适用范围及项目管理工作流程。第二条规定了项目的资金适用范围,涵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库区基金、省属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等其他类型的扶持资金,以进一步统一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条明确项目管理工作流程,明确后扶项目实施的步骤内容,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实施程序。
3.明确了省、市、县等各级机构管理权责。第五条规定了项目实行政府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及并明确各级机构管理职责。明确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其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并依据权限将年度项目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进一步提高项目执行效率及资金使用效益。
4.明确了项目前期工作流程。第六条规定项目入库前期工作须做细做实,达到项目资金下达后就可组织操作实施的设计深度,并将项目分为基建类和非基建类进行管理,要求各地对不同规模基建类项目进行明确。第七条和第八条明确项目库的设立和管理制度。第九条规定年度项目计划的编报及审批程序,简化优化项目审批时限,加快推进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第十条明确项目的实施管理执行项目法人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项目法人可由项目所在移民村组或村委会组建,也可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组建。第十一条明确后期扶持直补资金的发放流程。
5.明确了项目实施与管理流程。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基建类项目建设实施程序,包括项目的实施和变更管理、项目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移交与管护等方面,第十六条规定了非工程类项目的实施方式。第十七条规定项目档案管理方式,第十八条明确项目前期与实施管理工作经费。
6.明确了项目监督管理与信息公开方式。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各级部门(机构)监督管理的要求、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的工作要求、信息化管理要求、项目公示制度等。
7.明确了项目管理的其他方面。第二十三条强调省农垦、林业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确需保留项目审批情况的,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将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纳入本办法管理,以进一步统一各项水库移民项目管理,不再另行制定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主要是根据各地调研情况,考虑用于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0.5厘基金使用方式已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趋于一致,并且小型水库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向来参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明确本办法实施的时间起点并废止《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管理办法》(粤水移民〔2012〕21号)以及《广东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水移民〔20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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