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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而制定的法规。
之前我们学习了其中的一部分,接下来就跟小编一起学习更多的文物保护法律知识吧!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文物保护法第21条
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有不同的行政审批程序。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文物保护法第21条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为落实“文化自信”理念,加强文物保护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德州市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 ,这是我市具备地方立法权后出台的首部历史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志着我市文物保护工作从行政推动走上了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
保护利用方面
第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爬、踩踏、刻划、涂污等破坏、污染文物;
(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三)修建人造景点;
(四)生产、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五)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建窑、建坟、取土、采石、挖渠、凿井、开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
(七)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
(八)其他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和环境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经营易燃、易爆、有腐蚀、有污染的工程和项目;禁止生产、存储易燃、易爆、有腐蚀、有污染的物品;禁止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历史风貌及其环境的活动。
对已有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以及污染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监督管理方面
第三十四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事实。
在文物执法过程中受到阻碍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支持配合。
法律责任方面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不可移动文物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损毁、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不可移动文物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明显改变文物原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文化遗产,人人有责
保护文化遗产,是每个中国公民的义务。学习文物保护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让群众进一步了解和认识到文化遗产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财富,更好地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到保护文化遗产中来,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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