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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热评】低俗婚闹,法律拿你没辙?

“闹洞房”本是新人结婚时烘托热闹气氛的一种娱乐方式,而如今,这样的婚俗娱乐在国内某些地方却频频被演绎成低俗婚闹,最后甚至触发恶性事件,令人既痛恨却又无奈。 五花八门的婚闹手段 2009年11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青年曾凡旺本将迎娶新娘,可厄运接踵而至。接亲途中,闹婚朋友将油漆泼了他满身,随后突发意外,他全身被烧焦。妻子李静没有等来蜜月车票,却收到了市里一家医院的病危通知。此后曾凡旺将参与婚闹的11位朋友全部告上法庭,该案被媒体称作“全国首例婚闹案”。 而时隔9年之后,相似的一幕又一次上演。2018年11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青年艾光涛,在迎娶新娘回家的路上,遭遇朋友来“闹婚”,他们将鸡蛋、啤酒、墨汁砸泼向艾光涛,并脱掉他的衣服,将他用胶带固定在电线杆上,用竹条抽打……实在不堪忍受这种“闹婚”的艾光涛,挣脱朋友围堵之后转身试图穿过高速公路回家,却没料到,一辆飞驰而来的宝马车将他撞飞,致使他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还好最后性命无碍。然而好端端的喜事却险些变成丧事,留给当事人的是一辈子的伤痛和阴影。 程先生是遵义本地人,他向记者介绍,遵义当地以前为烘托婚礼气氛也仅仅是“闹新房”“闹新娘”,而近几年,年轻人却时兴起“闹新郎”。“并不是新娘家的人来难为新郎,主要都是新郎的朋友们,为了活跃婚礼的气氛,会对新郎设计各种整蛊的游戏,比如会向新郎泼墨水、面粉,会脱光新郎的衣服,或给他穿戴上奇装异服,让他游街等,他们认为这样会给婚礼增加欢乐的元素。”程先生说。 而这样的“低俗婚闹”现象在全国都不同程度存在。“网易数读”根据慧科新闻数据库的一份闹婚调查报告显示,2012年至2017年我国婚闹现象最严重的省份是山东省,其次是云南、河南等地;婚闹对象最主要是新郎,其次是伴郎、伴娘以及新娘和双方的父母;婚闹的方式最多的是被捆绑辱打和扮丑,其次是被游街、被摸、被迫裸体,此外还有被迫玩低俗游戏、被迫公媳互动、被丢入水里等。 “其实我们当地人对这种低俗的婚闹也非常反感,觉得很不文明,不雅观,很多新郎新娘都不愿意,当地政府也一直在倡议文明闹婚,但还是屡禁不止。”程先生说道。 为何频频“走火入魔” 在我国婚闹习俗中,存在“三日无大小”的说法,即婚闹时可以不分长幼,而婚闹属于群体行为,群体的意识对个体的影响很大,并在个体间的相互刺激下容易发生非理性举动,这使婚闹行为变得相当自由、失去束缚。不论是“闹新娘”还是“闹新郎”,“低俗婚闹”这种群体狂欢行为特别容易失去限制和约束。 而顾忌到人情世故,被闹者往往只能打碎了牙往肚子里咽,即使偶尔有公安部门介入,除非涉及严重人身伤害,否则也是不了了之。例如,2017年发生在陕西省西安市的“伴娘被两男子按在车内强行摸胸”事件,事发7天后涉事男子被警方控制,而伴娘因与两男子认识,并不打算追究他们的责任。 “在一些地方,低俗婚闹成为一种‘潜规则’,因为违法成本几乎为零,婚闹者不需承担后果。”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许多婚闹者实际上会借婚闹之机来获得精神上扭曲的愉悦感,满足一些扭曲的需求。他认为,低俗婚闹频发源于婚闹受害者家庭无维权意识,认为大喜之日控告婚闹者,易受到亲友质疑,也源于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当地相关部门对于移风易俗、杜绝婚闹的工作存在盲区,“这些原因都令婚闹者有恃无恐。” 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吕义盛则认为,作为一种古老的文化现象,婚闹短期内难以消失。适度的“闹婚”可以活跃婚礼气氛、增进嫁娶双方彼此了解,但“闹”的尺度没有统一标准,没有行之有效的规范,所以很容易“走火入魔”。 “走火入魔”的婚闹就会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不仅仅给受害人造成心理和身体上的危害,而且对婚闹者而言,婚闹行为一旦涉嫌违法犯罪,自己的人生也会蒙上一层阴影;此外,对于参加婚礼的未成年人,也会树立不好的榜样,严重的低俗婚闹甚至会影响社会风气、破坏社会秩序。 “毫无疑问是违法行为” “婚闹被视为民间习俗,众人以为这根本不涉及违法或犯罪。实则不然,婚闹应有度,须与传统文化、道德、法律不相冲突。”山东省青岛市检察院检察官张丽娜指出,适度“闹婚”有助于烘托结婚气氛,但打着民间习俗之名,行侮辱、猥亵之实的“低俗婚闹”,不仅与传统文化、道德相悖,还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者刑事责任。 刘俊海也指出,区分婚闹中的个人玩笑行为、社交行为和侵权行为乃至犯罪行为的边界关键在于“度”。这个度在于不能违反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婚礼中,只要违背新郎新娘或男女宾等婚礼参与者的个人意愿,非法触碰他人身体,或是采取言语侮辱、性骚扰等行为,情节轻的构成侵权行为,情节重的构成犯罪。“如男性、公公对新娘及女宾的袭胸行为就已超越道德边界,这就是侵犯人权,侵犯人格尊严。”刘俊海举例说。 “低俗婚闹毫无疑问是违法行为。”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官助理张玮将低俗婚闹分为三类。一是调戏侮辱新娘或者伴娘。在张玮看来,女性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而借婚闹之机对新娘或者伴娘轻则调戏、重则侮辱的行为很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或者侮辱罪。二是对新郎的脱衣虐打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将强制猥亵罪的客体由“妇女、儿童”扩展到了“他人、儿童”,据此判断,对新郎进行脱衣游街等行为,也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罪,而直接以虐打为乐的婚闹行为更涉嫌故意伤害。三是对新人长辈的取闹。有些地方有“闹公公”“闹婆婆”的习俗,热衷于让公婆穿着奇装异服游街示众,这样的行为其实已经影响了社会秩序。 “通观这些低俗婚闹行为,借婚礼大纵其欲,借热闹大逞其能,将他人人格、尊严和身体作为取乐嬉闹的对象,必然触犯法律!”张玮说道。 依法惩治不能手软 那么,在婚闹事件中若出现严重后果,法律责任究竟该如何认定? 吕义盛表示,婚闹者具体要承担何种责任,这还要取决于其具体行为及后果本身。一般情况下,婚闹行为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那么婚闹者则可能面临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如果同时还给受害者造成财产方面的损害,则会面临民事赔偿责任。 而一旦婚闹中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婚闹者还必须要承担刑事责任。张丽娜表示,在现实案例中大致会涉及两类罪名。“第一类是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例如,在婚闹过程中,若造成伴娘或其他婚礼参与者坠楼重伤或死亡的后果,那么导致该后果发生的行为策划人、积极实施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类是强制猥亵罪。”2013年,发生在山东省泰安市的一起猥亵伴娘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当年9月,16岁女孩高某应朋友之邀充当伴娘。婚礼当天在“闹伴娘”时,高某和另一个伴娘的衣物被七八名男子脱光并实施猥亵行为。此后高某精神受到很大打击,多次试图自杀,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结果显示,其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该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刑期。 “这些居心不良者,将其无耻行为披上婚闹的外衣,然而婚闹也不是法外之地。”张丽娜补充道,低俗婚闹者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不限于上述情形,须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是否涉嫌犯罪、涉嫌触犯何种罪名。 “既要追究行政处罚责任,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也得追究刑事责任。”刘俊海则将这三种责任概括为“婚闹者法律责任的三颗牙齿。”他表示,一旦婚闹事件发生严重后果,应当严格追究婚闹者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刘俊海还认为法律应“长出”第四颗“牙齿”,即信用制裁、失信制裁。“应当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于有不良记录的婚闹者,应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将其曝光。” 将禁止性条款写入法律 2018年从地方到中央都在积极整治低俗婚闹行为。如2018年8月24日,山东省日照市发布《日照市组织开展遏制恶俗婚闹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部署进一步遏制低俗婚闹行为。2018年12月,民政部发文要全面推进婚俗改革,要鼓励和推广传统婚礼,积极倡导格调高雅、内涵丰富、特色突出、文明节俭的婚礼形式,反对利用婚姻敛财,抵制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推进社会风气好转。 那么,除此之外,治理低俗婚闹是否可以从法律法规上发力?刘俊海认为,杜绝低俗婚闹要移风易俗,建议出台杜绝婚闹的乡规民约。 “在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同时,各地从根本上应就移风易俗问题改进治理方式,弘扬传统优秀文化,抵制当地婚闹恶俗。”刘俊海建议,在各地乡镇组织村委会下,设立“反婚闹理事会”,由村民代表组成理事会,见证婚礼中各种不良行为,如有越界或低俗婚闹的,应及时制止,作出通报批评。 同时,刘俊海还表示,仅靠公安司法机关的治理难以进行有效约束,应当将乡规民约融入核心价值观,各地应当制定出台专门禁止婚闹乱象的乡规民约。此外,要提高婚姻当事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强化维权意识。遇到低俗婚闹情况,及时报警,依法采取正当防卫措施。 “但解决低俗婚闹问题最根本的方法还是要写入法律。”刘俊海强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应当吸纳婚俗内容,对近些年的婚闹乱象作出禁止性规定,通过发挥法律的引领作用,弘扬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核心价值观。 “法治社会,没有什么可以成为违反法律的挡箭牌。”张玮表示,习俗不能成为违法的抗辩,祝福更不能成为恣意的理由。“谴责千次不如严惩一回。每一次极端婚闹行为被曝光都会受到近乎一致的谴责,但谴责过后非但收效甚微反而愈演愈烈。”张玮认为,脓包不挤不破,低俗婚闹不惩不除,应用法律的严惩为极端婚闹划上休止符。对此,他建议从两方面进行改进。 “一方面,必须破除法不责众的思维。”张玮称,低俗婚闹更像是一种集体无意识的狂欢,参与者众多。但是参与者众并不意味着集体无责,相反这样的行为越是得不到惩治就越是容易形成恶劣的示范。当法不责众成了哄闹者的挡箭牌,集体成为罪恶的包容器,只会让这种行为更加肆无忌惮。

【检察官热评】低俗婚闹,法律拿你没辙?

“另一方面,必须认识到低俗婚闹是对社会秩序的危害。”张玮表示,有人认为婚礼属于私人范畴,民不举官不究。但是低俗婚闹所伤害的人格尊严却直指社会底线因而具有公共属性,婚闹直接侵犯的是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健康安全,但是其背后却是对整个社会秩序的践踏。张玮强调,特别是在婚闹者往往同当事人熟识甚至有亲戚关系时,被害人更容易碍于亲戚里道而不予追究或者谅解了婚闹者。但是作为公共利益,这些明显触犯刑法的行为却并不因受害者的谅解而自动湮灭,民不举官也要究,而且要一查到底,因为这不是为某一个当事人出气,而是依法严惩实实在在发生的强制猥亵、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等犯罪行为。 “低俗婚闹现象同现代法治文明要求尊重他人的追求存在冲突,随着社会的发展,此现象会逐步消失。”吕义盛认为,若要减少低俗婚闹,首先需从国家与社会的层面着手,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让婚闹者意识到他们眼中所谓的“玩笑”,其实是赤裸裸的违法犯罪行为,需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倡导清新婚俗,引导百姓逐渐放弃低俗婚闹陋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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