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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丰研究 | 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涵义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目的 (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功能和价值 二、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现状 (二)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阻碍 三、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建议 (一)完善破产法律体系 (二)实施建议 (三)推广建议 四、结语 摘要: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对于债务人重建信用,债权人实现债权,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本文首先介绍了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涵义、目的、功能和价值,分析了我国目前在个人破产免责方面存在的法律空白、司法实践、地方探索等情况,并指出了其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最后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建议、实施建议和推广建议,包括明确立法目的、确定立法原则、选择立法模式、借鉴外国经验、明确实施主体、确定实施条件、评估实施效果、改变社会观念、防范社会风险、听取社会反馈等方面。希望能为我国建立和完善全国性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破产法,个人破产,破产免责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涵义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是指在个人破产程序中,经法院裁定,债务人可以免除部分或者全部未清偿的债务,从而获得经济上的新生。这是一种既有利于债务人重建信用,又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债务人必须处于无力偿还债务的状态,即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其收入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务;二是债务人必须经过法定的个人破产程序,才能获得部分或者全部未清偿债务的免除。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目的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效果: 对于债务人而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可以使其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重建信用和信誉,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对于债权人而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可以使其通过集体清偿和按比例分配的方式,尽可能地实现债权回收,避免因为单独追索而造成不公平和损失。 对于社会而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可以促进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维护市场秩序和竞争公平,防止社会贫富分化和道德沦丧,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功能和价值 1.经济功能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资金流动性和效率,激发创新和创业活力,增加社会总福利。 2.社会功能

文丰研究 | 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可以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提高其自尊和自信心,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观念,促进其与债权人和社会的和谐关系。 3.法治功能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可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和义务,维护市场规则和契约精神,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正义。 二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现状 我国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等组织形式的市场主体,不适用于自然人等非组织形式的市场主体。《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也没有涉及个人破产的相关规定,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个人债务的增加,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和意义日益凸显。一些法院根据自身经验和判断,在处理一些涉及无力偿还债务者的案件时,尝试运用类似于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方法,以解决债权债务问题。例如,一些地方法院在审理涉及自然人因为意外或者灾难或者疾病导致无力偿还债务的案件时,根据其责任情况和救助需要,对其进行部分免责等。这些司法实践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些不统一、不规范、不公平等问题。 我国在缺乏全国性法律制度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需求和创新,开展了一些类似于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工作,以解决个人债务问题。例如,深圳市已经率先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该条例规定了个人破产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效果等问题,并明确了债务人可以申请免除部分或者全部未清偿债务的权利;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等地也在探索类似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主要针对一些涉及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贷款或者担保债务的自然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的方式,对其进行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等。这些地方探索虽然有一定的先进性和示范性,但也存在一些不完善、不适用、不协调等问题。 (二)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阻碍 我国在个人破产免责方面面临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和挑战: 1.立法障碍 我国要建立和完善全国性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需要克服一些立法障碍,如立法理念、立法原则、立法程序等。例如,我国要明确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功能,是为了保护债务人还是债权人,是为了促进市场经济还是社会稳定;我国要确定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原则和模式,是采用宽松还是严格,是采用统一还是分散,是采用借鉴还是创新等。 2.实践困境 我国要实施和完善全国性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需要解决一些实践困境,如实施主体、实施条件、实施效果等。例如,我国要明确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主体和职责,是由法院来负责还是由其他机构来负责,是由中央来统筹还是由地方来协调;我国要确定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条件和标准,是以什么为依据来判断债务人是否无力偿还债务,是以什么为依据来判断债务人是否符合免责条件;我国要评估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效果和影响,是以什么为指标来衡量债务人是否获得经济新生,是以什么为指标来衡量债权人是否获得合理回报等。 3.社会阻力 虽然个人破产法在美国等国家已是成熟的法律,民众接受程度比较高,但在我国,个人破产的民意基础还不是很足。“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已是根深蒂固的思维,民众不能理解为何合法债权得不到法律保障。个人破产法什么时候才能出台,跟我们社会对个人的风险认识有很大关系,目前我们的社会还没有完全做好这方面的风险准备,尤其是我们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很多放款业务都是以个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作为最后保障的。如果没有提前给予充足的准备时间,突然就让个人破产法生效,金融体系可能会出现系统性风险。 三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建议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实际需要,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立和完善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一)完善破产法律体系 1.个人破产法立法 为构建我国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个人破产法立法应尽快提上日程。我国应该明确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实现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市场主体的退出,同时也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和尊严,促进债务人的经济新生和社会融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和信用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立法原则是以债权债务平衡为核心,以市场经济规律为基础,以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以司法审判为手段。具体来说,就是要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债务人企业转型发展;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同时,考虑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在实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正义的同时,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在通过司法审判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同时,尽量简化程序和提高效率。 2.立法模式 我国应该选择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模式是以统一立法为主,以分散立法为辅。具体来说,就是制定一部全国性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或修改现有的企业破产法,加入个人破产的专章,统一规范全国范围内的个人破产问题。同时也要允许一些地方政府或者金融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在符合全国性法律制度框架下,制定一些地方性或者行业性的个人破产规范或者指导意见。 3.借鉴外国经验 我国应具体来说,就是要从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学习他们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方面的优点,如在免责的条件、程序、效果等方面的规定和做法;同时也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实际需要,进行创新和改进,如在免责的范围、标准、影响等方面的规定和做法。 (二)实施建议 1.实施主体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主体应由法院来担任,同时也要加强其他机构的配合和协调。具体来说,就是要由法院作为独立和公正的司法机关,对个人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判,对个人破产程序进行监督和指导,对个人破产免责进行判决和执行;同时也要加强与政府、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的沟通和合作,以便于获取债务人的财产和债务信息,协助债务人的财产清算和分配,支持债务人的经济恢复和社会融入等。 2.实施条件 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条件需以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为前提,以债务人诚信为基础,以债权人同意为参考。要以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债务人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务为无力偿还债务的标准;以债务人是否提供真实和完整的财产和债务信息,是否遵守法律义务和限制,是否有欺诈或者逃避行为为诚信的标准;以债权人是否对债务人申请免责提出异议或者反对,是否对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表示同意或者支持为同意的标准。 3.评估实施效果 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效果是以债权债务清理为核心,以市场主体退出为基础,以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具体来说,就是要以债权人是否获得合理回报,是否维护信用秩序,是否增强信心为债权债务清理的指标。以债务人是否摆脱沉重负担,是否恢复正常生活,是否重建信用和声誉为市场主体退出的指标;以社会是否保持稳定和秩序,是否促进资源配置和效率,是否实现公平正义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指标。 (三) 推广建议 为给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打下良好基础,我国应该改变一些社会观念和偏见,树立一种正确和科学的个人破产观。具体来说,就是要认识到个人破产不是一种耻辱和失败,而是一种救助和机会;不是一种逃避和欺骗,而是一种责任和诚信;不是一种不负责任和不道德的行为,而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选择。此外,我国应该防范一些社会风险和危害,建立一种有效和完善的个人破产风险防控机制。具体来说,就是要加强对债务人的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防止其滥用或者逃避免责;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和教育引导,防止其损害或者失去利益;加强对社会的宣传和解释说明,防止其误解或者反对免责。最后,我国应该听取一些社会反馈和意见,建立一种开放和互动的个人破产沟通机制。具体来说,就是要广泛征求债务人、债权人、法院、政府、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媒体、专家、公众等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认识和态度,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评价和建议;及时回应和解决他们在个人破产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四结语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有利于债务人重建信用,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保障。个人破产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及及部分地区建制已久,但在我国还正处于发展初期,仅在经济发达地区存在试点。我国在建构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制度时,必须以解决中国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学习借鉴域外成熟先进的制度技术经验,并结合深圳地区试点的经验成果,适时完善我国现有的破产法律体系,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企业信用修复研究 ◎ 问题楼盘消费权益认定及保护 ◎破产受理后债权转让法律实务 ◎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清偿顺位研究 ◎个人破产语境下债务清理的难点与思考 ◎破产和解制度实务研究 本文作者:程文豪,破产业务部专职律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湘潭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方向:破产法律事务、民商事法律事务 从业经验:入职以来随团队参与多起房地产公司、工业公司、商业公司等企业的破产重整、清算、强制清算项目,以及参与办理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 编辑 | 冯华勋‍‍‍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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