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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试 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范围 (一)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5%~9%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二、防空地下室的功能配置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规划中明确需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应当建设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二)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建设。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 各市应根据城市区位属性、防护类别等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建设量宜占人防工程总量的4%~7.5%和2.5%~4%。地上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鼓励配置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控制比例和建筑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1.4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1.7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掩蔽人数可按地上建筑面积28~35平方米/人进行核定。在满足战时人员掩蔽需求和按规定配置相应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的前提下,可适当配置物资库等配套工程。 三、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易地建设: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二)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三)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除外); (五)按照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城市某区域人防工程人均面积达到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指标(见附件3),且在既有人防工程服务半径内的; (六)其他因特殊情形需要易地建设的。 前述(五)款中所称城市某区域,对已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的,城市某区域根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对未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的,城市某区域由基本控制单元确定,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的,城市某区域为项目建设地块红线范围;所称服务半径按照200米进行计算,具体为:建设地块红线与既有人防工程邻近出入口间的最短直线距离。 依(一)(二)(三)(六)款申请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地质勘查报告,或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对属于(二)(三)款情形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实地勘验等方式进行核实。 四、单独建设的城市地下空间兼顾设防标准 (一)按建筑面积5% ~ 9%确定的应建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应建面积修建6级以上人防工程。在功能配置上,应当优先配建人员掩蔽工程,鼓励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 (二)按建筑面积5%~9%确定的应建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可按1个防护单元建设(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6级以上人防工程,也可整体按满足防常规武器非直接命中的要求建设人防工程。 (三)使用人防专项资金单独建设的人防工程,要注重与周边地铁、隧道、过街通道及地面大中型服务场所等公共设施的连通,严格控制非防护区的规模,不得超过建筑面积的40%。防护区内甲类人防工程建设比例不得低于附件3中明确的比例要求,且规模不能小于1个防护单元,其余可按乙类人防工程要求进行建设,其抗力等级不得低于6级,防化要求可根据战时功能确定。 五、易地建设费的缴纳 易地建设费的缴纳应符合《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苏防办字〔2002〕52号)等规定要求。 (一)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按照总建筑面积核算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二)不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应建未建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修建;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400~28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并依法实施处罚。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意见》和本细则有效落实,设置必要的政策过渡期,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在政策过渡期内,各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可按原政策执行,也可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1.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2.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3.全省防空地下室修建比例和最低人均结建面积一览表 附件1 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一般可分为(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类建筑、行政办公类建筑、文教类建筑、体育类建筑、医疗类建筑、科研类建筑、商业类建筑、交通类建筑、展览类建筑、观演类建筑、通讯广播类建筑、生活服务类建筑、宗教民政类建筑。相应的典型建筑形式见下表。 类别 典型建筑形式 住宅类建筑 住宅、公寓、宿舍及其配套设施等 行政办公类建筑 行政楼、办公楼等 文教类建筑    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文化中心等 体育类建筑 体育馆(场)等 医疗类建筑 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等 科研类建筑 科研楼、实验楼等 商业类建筑 商场、餐馆、宾馆、酒店、招待所、仓库等 交通类建筑 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经营性地上车库等 展览类建筑 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 观演类建筑 影剧院、杂技场等 通讯广播类建筑 广播台、电视台等 生活服务类建筑 食堂、菜场、浴室等 宗教民政类建筑 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 备注: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非生产性用房,属于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附件2 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类别 典型建(构)筑物 工业建设项目中 生产性建筑 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 生产性物流仓库、粮库 汽车、特种设备等维修、检测车间 公益建筑 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 特殊建(构)筑物 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 独立的钢构车库、独立车棚 备注: 1.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所列建(构)筑物类型,遇到其他特殊项目,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公告并报省民防局备案,亦可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2.当同一建筑物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非生产性用房应修建防空地下室。 3.水厂、电厂、油厂等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依法落实防护要求,鼓励其将关键部位和重点生产车间建在地下。 附件3 全省防空地下室修建比例和最低人均结建面积一览表 序号 地 区 修建比例 最低人均结建面积(m2) 序号 地 区 修建比例 最低人均结建面积(m2) 1 南京 市区 9% 1.8 8 淮安 市区 7% 1.5 高淳 5% 1.2 洪泽 5% 1.2 溧水 5% 1.2 涟水 5% 1.2 2 无锡 市区 8% 1.6 盱眙 5% 1.2 江阴 6% 1.4 金湖 5% 1.2 宜兴 6% 1.4 9 盐城 市区 7% 1.5 3 徐州 市区 9% 1.8 大丰 6% 1.4 铜山 7% 1.5 响水 5% 1.2 丰县 5% 1.2 滨海 5% 1.2 沛县 5% 1.2 阜宁 5% 1.2 睢宁 5% 1.2 射阳 5% 1.2 新沂 5% 1.2 建湖 5% 1.2 邳州 5% 1.2 东台 5% 1.2 4 常州 市区 8% 1.6 10 扬州 市区 8% 1.6 金坛 6% 1.4 江都 6% 1.4 溧阳 6% 1.4 宝应 5% 1.2 5 苏州 市区 8% 1.6 仪征 6% 1.4 吴江 7% 1.5 高邮 5% 1.2 常熟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6% 1.4 11 镇江 市区 8% 1.6 张家港 6% 1.4 丹阳 5% 1.2 昆山 6% 1.4 扬中 5% 1.2 太仓 6% 1.4 句容 5% 1.2 6 南通 市区 8% 1.6 12 泰州 市区 7% 1.5 通州 7% 1.5 姜堰 6% 1.4 海安 6% 1.4 靖江 6% 1.4 如东 6% 1.4 泰兴 5% 1.2 启东 7% 1.5 兴化 5% 1.2 如皋 6% 1.4 13 宿迁 市区 7% 1.5 海门 6% 1.4 沭阳 5% 1.2 7 连云港 市区 9% 1.8 泗阳 5% 1.2 赣榆 6% 1.4 泗洪 5% 1.2 东海 5% 1.2 备注:区划调整缓冲期内的市辖区可按照现有级别,参照县(市)确定修建比例和最低人均结建面积,具体由设区市确定。 灌云 5% 1.2 灌南 5%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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