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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教融合背景下我国地方青少年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协作治理体系研究——基于江苏省A市的案例分析

体教融合背景下我国地方青少年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协作治理体系研究——基于江苏省A市的案例分析

点击上方蓝色字体,关注中国体育科学学会 体教融合背景下我国地方青少年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协作治理体系研究——基于江苏省A市的案例分析吴楚楚1,2 胡孝乾1* 吴南宁31. 清华大学 体育部;2. 清华大学 社会科学学院;3. 徐州市体育局摘 要 在青少年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方面,传统的三级训练网需要机制创新与完善,如何创新以实现跨领域、跨部门协作治理是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采用批判实在主义立场下的主题分析法,以江苏省A市为代表性个案对我国地方如何实现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协作治理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结果表明,资源依赖、共同目标与信任关系是地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协作治理的触发机制,事业单位是构建地方多部门协作与竞争结构的桥梁,正式制度保证协作治理良性运转,非正式治理奠定多方治理主体共识。据此建议地方搭建体教融合治理网络,平衡各方权力与利益分配;加强业余体校专业化建设,竞争与激励并举;增强地方治理统合能力,发挥地方自主性;重视政策企业家作用,系统性培育信念、知识与能力。关键词 体教融合;青少年;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协作治理 新时代体育强国建设离不开一支专业水平强、综合素质高的运动员队伍,提高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质量是提升我国竞技体育水平的基础(杨国庆,2017)。在青少年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方面,传统的以“区县体校—市级体校—省级专业队”为主要模式的三级训练网已不适应新时代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需求(柳鸣毅 等,2020)。我国政府部门已逐渐认识到社会和市场力量参与竞技体育发展的重要性,近年来在政策文件与改革实践中逐步推进我国竞技体育事业与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合作,以期破除政府、社会与市场之间的壁垒,发挥跨部门、跨领域的协同优势,协作推进体教融合目标导向下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事业的新发展。然而,落脚到地方青少年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治理实践中,如何通过政策执行或创新实现跨领域、跨部门协作治理依旧是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我国诸多地方在协作治理的实践过程中寻找该问题的答案。以举国体制和三级训练网为特征的传统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制具有强大的制度惯性(刘海东 等,2020),在强调政策目标的前提下,如何打破旧有的制度惯性,形成新的利益分配格局,在纵向层级政府之间、地方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第三部门之间形成纵横交错的互动,便成为地方青少年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治理实践的关键性问题。针对这一现实困境,本研究基于跨部门协作治理视角,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江苏省A市进行案例研究,对我国地方如何实现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协作治理这一议题进行思考与分析,并尝试回答如下3个研究问题:1)江苏省A市如何形成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合作治理的局面;2)体育、教育与社会力量如何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事业中平衡利益考量、制定协作机制、共享发展理念,以达到竞争与合作共存的局面;3)体育运动学校(以下简称“体校”)在新时代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事业中能够承担什么样的新角色。通过回答以上3个问题,剖析我国地方青少年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协作治理模式的实际阻力与可行路径,辨析不同利益相关者在改革过程中的权力博弈与互动机制,希冀能为下一步改革提供经验参考。 在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政府与非政府机构的作用都是至关重要的,高效的公共服务需要上述两类机构达成协作关系、共同治理(Frederickson, 2012)。跨部门协作治理(cross-sector collaboration governance)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部门①(sector)/组织之间共享信息、资源,共同构建协作规则与治理结构,共同组织、参与活动,旨在提高自身治理能力,最终能够共同实现仅靠单一部门/组织难以实现的目标的治理方式(Bryson et al., 2006; Thomson et al., 2007)。跨部门协作治理研究主要关注协作过程中的资源依赖、领导力、信任关系、权力、责任和协作功能及质量等议题。相对于网络化治理(network governance)等其他治理概念而言,协作治理偏重于关注“共享”(信息、信念、身份、理解、设计、愿景)与“共同”(联合政府、共同决策、体制设计)两个主题(Wang et al., 2023)。①这里的部门指公共部门(public sector,也称第一部门)、私人部门(private sector,也称第二部门)和第三部门(third sector)(陈振明, 2017)。高效的跨部门协作治理能够帮助实现单一部门/组织难以达成的政策目标,但在跨部门协作的过程中亦存在诸多现实的紧张关系,包括多样性与共识、包容性与效率、深思熟虑的审议过程与工具性的目标、内部合法性与外部合法性、互惠与竞争、平等主义与权力失衡、自主性与权威性、先遇到问题后提出方案与先解决问题后进行合作、旧方法与新方法、信任第一与协作行动第一、对组织问责与对协作问责等数对矛盾(Qi et al., 2023)。这些矛盾点是跨部门协作治理实践中难以避免的现实问题,亦是跨部门协作治理研究中的重要理论考量。基于上述跨部门协作治理的重点议题,诸多学者积极探索出有关跨部门协作治理理论的不同切面。首先,现有研究非常关注先决条件对协作效率的影响,强调跨部门协作治理要纠正明显的权力或资源的不对称,承认成员之间相互依赖的关系,以及要尽可能减轻负面的历史影响(Ansell et al., 2008)。现有研究认为,协作治理需要对原有的权力关系进行重新安排与调整(Ran et al., 2018)。在政府以及其他治理主体不愿为搭建协作网络而放弃权力的情况下,协作网络较难产生实质性的治理行动(Sher-Hadar et al., 2021)。因而,在地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协作治理过程中,治理主体之间如何处理权力关系的权变性、权力与利益格局如何在协作治理过程中重新安排,是本研究的分析重点。此外,学者们也将大量精力投注于协作治理的过程变量和结构变量以及结构与过程的交集变量。其中,较常见的过程变量包括信任建构(Chen, 2010)、沟通过程(Koschmann et al., 2012)、合法性建立(Bryson et al., 2006; Emerson et al., 2012)、正式与非正式的协作计划(Clarke et al., 2010)。需要强调的是,信任建立是协作治理开启的基础,治理模式的制度化、治理绩效目标的具体化、治理主体对共同利益和对彼此作用的认可是巩固与强化信任的有效方法(Boyer, 2016; Ran et al., 2019;Sher-Hadar et al., 2021; Vogel et al., 2022)。信任关系的建立与巩固是本研究的重要理论关切,通过这一切面,本研究将探索地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正式与非正式治理要素。学者们较多讨论的结构变量包括外部环境因素(Cornforth et al., 2015; Siddiki et al., 2015)、协作过程中的稳定性要素与灵活性要素(Ansell et al., 2008)。就协作网络结构而言,Vangen等(2015)以“公共部门是否主动授权或资助”作为二分标准,Forrer等(2014)以“治理网络的协调机构的特点”作为三分依据。本研究认为,Vangen等提出的二分法将“公共资源公平分配”与“自主调动合作伙伴的资源”两类协作目的全然区隔,这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改革现状,因而本研究更倾向于使用Forrer等提出的三分法,并将体校作为地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中间协调机构进行重点研究。文献中出现较多的结构与过程交集变量包括领导力(Ospina et al., 2010)、治理动态与行动细节(Thomson et al., 2006)、治理技术(Ritvala et al., 2014)、协作能力(Bryson et al., 2015)。在协作治理过程中,如若参与主体对协作网络缺乏责任感,则协作网络极易瓦解(Woldesenbet, 2018)。据此,本研究将通过分析协作治理的行动、技术与能力,重点分析领导力与责任感建设问题。纵观既有跨部门协作治理文献,本领域研究正面临着两方面的挑战:理论方面,跨部门协作治理涉及多种理论与研究视角,如何将其融合是一大难点;实践方面,如何在理论研究与复杂的现实实践中架起桥梁亦是一大挑战(Bryson et al., 2015)。 自2014年以来,我国政府日益强调,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事业要在强化体育系统自身专业性的前提下积极寻求与各界力量的有效合作(表1)。在传统举国体制基础上,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在青少年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方面进行了诸多协作培养模式的新探索,如体育系统与教育系统合作的“清华模式”、家庭培养的“丁俊晖模式”、市场主导的“温州模式”和职业体育的青训模式等,形成了多元治理主体协作、多元发展目标调和、多元培养方式并存的新发展趋向(杨国庆,2017),逐步建立起跨部门协作治理新局面。 表1 国家政策文件中有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跨部门协作治理的相关表述Table 1 Relevant Expressions in National Policy Documents Regarding Cross-Sector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of Cultivation of Competitive Sports Reserve Talents 在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协作治理实践中,政府力量依旧是改革的主要推动力。上海市与浙江省政府积极出台激励政策与考核评价体系,构建地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政策支持体系,积极协调体育部门与教育部门“体教融合”,鼓励市场主体与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并给予管理人员、教练员、运动员以一定的保障与激励(刘扶民 等, 2018; 柳鸣毅 等, 2023; 杨蒙蒙 等, 2019)。这一“自上而下”式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协作治理模式具有“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主要特征,不仅呈现出政府部门在进行政策执行与再决策过程中的“掌舵之力”,也彰显了行政机制对于政策执行与创新的重要性。除了“自上而下”模式以外,体校、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也“自下而上”地自主寻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新模式,并取得了一定成绩。然而,国内学界却鲜有学者以实证研究的方式剖析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体校、学校在青少年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治理体系改革中的独特性与自主性,以及社会体育俱乐部这种介于市场与社会之间的组织作为治理主体的特性及其治理行为,亦少有研究厘清社会网络对竞技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性或辨析行政机制与社群机制的有效对接(赵琦 等,2022),最终也难以展现在跨部门协作治理中诸多利益相关者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治理体系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协调与协作机制。本研究采用“针对动态演化过程的细致研究”(Gioia et al., 2013),基于归纳式逻辑进行个案研究,分析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厘清不同治理主体之间协作机制产生的原因、过程及影响协作行为的具体路径。在操作性层面,本研究首先按照时间顺序从逻辑上复盘与推理研究视野内涵盖的关键事件,进而识别出关键事件在治理实践中涉及的治理创新及其触发条件,最终通过分析案例的时序逻辑和关联机制,揭示社会事件背后的因果机制。本研究基于对案例的代表性与典型性的考量,选择江苏省A市作为研究案例。代表性方面,本研究以“中城”作为选择案例的标准(Lynd et al., 1957),“中城”要求城市能够具有代表性,即相对于北京、上海等较大城市而言,中城要更接近全国城市的平均水平(Xu, 2013)。《中国图书评论》在人口学维度上构建了评价体系,发现山东省所辖城市最接近全国城市平均水平,其次是江苏省所辖城市,因此江苏省所辖城市较能代表全国城市的平均水平。其次,从城市综合竞争力来看,A市处于江苏省各市排名的中间地带(康可心,2009)。典型性方面,案例研究采取理论抽样的原则,选取更适宜回答研究问题的单案例作为研究对象(Eisenhardt, 1989)。A市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协作治理方面极具典型性,自21世纪以来为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其各级各类训练单位曾多次获得“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重点基地”“全国体育事业突出贡献先进集体”等国家级荣誉称号,累计培养了43位世界冠军,《中国体育报》也将其作为典型案例进行过报道。综上,A市改革案例具有良好的代表性与典型性,本研究将对A市的典型特征进行深入分析,探索并确定问题症结。 本研究基于三角互证的研究质量检验思路,从多个角度进行案例分析,尝试通过数据来源多元化的方法,提高研究的信度与效度(表2)。本研究案例数据来源于:1)公开渠道数据:收集A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相关文件档案共27份,媒体资料共9份;2)田野调查资料:在2019—2022年对A市体校、部分中小学校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进行了参与式观察,对治理主体的行为、话语进行记录;3)深度访谈资料:以半结构型访谈的方式,访谈了A市利益相关者25人,形成了近10万字的访谈记录。这些来源不同的数据相互补充、印证,从不同面向结合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通过与专家研讨的方式尽量消除研究者偏见,从而更加全面和系统性地认识研究对象。 表2 研究资料收集情况Table 2 Research Data Collection 本研究以批判实在主义为哲学立场,运用主题分析法进行数据分析:1)确定了前述3个研究问题;2)研究团队成员一同参与了原始数据编码工作,借助MAXQDA软件储存管理定性数据,并在整理访谈记录的基础上撰写了备忘录,这些初始数据在本研究中被视为“经验”;3)两位研究者独立对数据进行了描述性编码,并对编码进行标准化与合并,这些编码在本研究中被视为“事件”;4)通过讨论将编码发展为主题,并通过不断地修正主题对研究问题进行因果解释,这些主题在本研究中被视为“机制”(Fryer, 2022)。基于论述逻辑考量,在案例分析中说明“经验”与“事件”,在实现机理部分讨论“机制”。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由于训练保障与退役安置政策足以解决运动员的后顾之忧,我国的竞技体育举国体制在当时吸引了大量青少年投身其中,有力地保障了我国各级运动队伍的稳定发展。但是,近年来,运动员高淘汰率和文化素质不高的现实使得很多家长不愿让有运动天赋的青少年从事竞技体育(钟秉枢,2020)。A市体校的部分项目开始出现招生困难。A市体校校长意识到,如果体校因循过去独自办训的模式,那么就会面临发展风险——愿意把孩子送到体校进行“三集中”式训练的家庭将会越来越少。但另一方面,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青少年体育工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政策保障青少年体育工作的顺利开展,逐步建立起了“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和“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的青少年体育工作基调,越来越多的家长开始重视青少年的体育锻炼(王品芝 等, 2022)。综合以上内忧与机遇,A市体校尝试突破独自办训的传统路径,寻求与中小学校合作的道路,“把队伍建到学校去,让更多的孩子参与到某项运动中来,这样一是发展青少年体质健康,二是建设体育项目品牌文化,三是扩大选材面,塔基牢固了才能选拔更好的人才。”(C03)A市也开始鼓励体校大多数项目尝试“市队校办”的业余训练模式,即体校负责训练,学校负责学生的文化教学,体、教两家合作,合力培养运动员。2020年,A市体育局、教育局联合出台《关于深化体教融合进一步推动“市队校办”工作的通知》,给予市队校办以政策保障,给予体育生一定的升学优惠政策。此外,A市市政府将“市队校办”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写入了A市的“十四五”体育事业发展规划之中。在推行“市队校办”模式的过程中,A市的市级与区(县)级体育与教育部门会对合作的中小学校给予经费资助,并协助原属于其他学校的优秀学生运动员解决转学过程中存在的壁垒与其他难题(C01、C02、C11、C12)。在合作过程中,教育系统更重视体育运动的普及与学生运动员的文化教学工作,“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是体育局为主,我们(教育局)是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更加重视普及,我们两家合作的话,体育局抓训练,教育局抓文化。”(C02)换言之,教育系统的“普及逻辑”与体育系统的“精英逻辑”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矛盾的。此外,相对于其他主学科而言,中小学校对体育的重视程度不足是普遍现象,“市队校办”的队伍亦同时面临后勤保障条件不够等方面的阻碍。“市队校办在没有形成传统的情况下,校长重视,项目就发展得好,校长换了不重视了,那保障就不行了,没有形成稳定的制度保障。”(C09)可见,学校领导更迭亦会对该项改革的具体推行产生影响——校领导对体育感兴趣,则合作推行十分顺利;若校领导更迭,现任领导对体育不重视,则极易导致合作中断(C07)。面对与教育系统合作过程中的矛盾,A市开始寻求体育系统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改革道路。2015年,在国家体育总局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认定专家组兼职的A市体校校长在专家组会议中接触到万国击剑俱乐部的运营模式,并接收到国家体育总局希望地方可以结合社会力量联合办训练的改革信号。A市体校校长了解到,项目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目标在于通过培养优秀的青少年运动员,吸引更多的市场资源来保障俱乐部的未来发展(C15);而体校的目标在于通过培养优秀的青少年运动员,在专业竞技序列赛事中获得更好的成绩(C04)。两方培养主体在“精英逻辑”上是一致的,但若想打通体校与俱乐部的合作通径,还需要找到两者间的利益交互项,A市体校校长开始思考A市结合社会力量办训的改革应如何推动。2017年,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完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夯实学校体育基础,强化青少年三级训练网络建设,推动社会力量参与。该政策给予了A市体校校长落实改革设想的抓手,考虑到体校部分项目招生受阻的内部风险,以及国家政策倡导地方尝试融合社会力量的外部激励,A市体校校长形成了在A市融合俱乐部力量进行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改革信念。A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跨部门协作治理的改革尝试是从击剑项目开始的。A市体校校长曾经是A市击剑项目体校主教练,任教练期间,其学生大多都输送到省队,部分输送到国家队甚至登上过奥运会的领奖台,因此,其在当地击剑领域享有较高的声望。他计划依托A市奥体中心组建击剑俱乐部,收购A市社会层面的俱乐部,以此来构建击剑人才库,其直言:“体育需要普及和打造项目文化来实现自身的教育价值,可以选择社会体育俱乐部来做一个体育普及与选材计划的试点工作。社会俱乐部与学校不同的一点在于:学校面向本校学生,但是社会俱乐部面向全市青少年,是很好的普及平台。如果体校能够给予训练上的专业指导,奥体中心作为国企能够提供一个相对优惠和官方的平台,那么一定会帮助击剑俱乐部的发展。考虑到县、区级体校的数量近年来呈下行趋势,市级体校的选材支点也逐渐减少,因此可以尝试通过扶持社会体育俱乐部的方式为体校的选材工作提供人才库,这样一方面有利于青少年体育的普及工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竞技体育的提高工作。”(C03)藉着《意见》的出台,A市体校校长将上述计划向时任市体育局局长进行了汇报,局长认为此项改革试点工作符合政策方向,且在任体育局局长之前曾与A市体校校长在体校合作多年,对其工作能力较为信任,因此支持A市体校校长进行此项改革实践(C01)。继而,A市体校校长向市奥体中心负责人表达了上述改革想法。考虑到俱乐部的未来发展以及体育局的支持,市奥体中心负责人亦对该项创新予以支持。最后,A市体校校长将上述改革设想与推动进程告知了A市击剑项目体校主教练,希望主教练能够给予训练方面的技术指导。这位主教练是A市体校校长的学生,且当时A市击剑项目在社会层面仅有1家较为正规、发展初具规模的T俱乐部,该俱乐部负责人是A市击剑项目体校主教练的学生。正如A市击剑项目体校主教练所说,在击剑项目改革的操作层面,“师徒关系”是支持者网络构建的主要力量之一。“于我而言,去俱乐部帮忙(训练指导)这件事,不为名,不为利,就为项目发展,我们是有情怀的。而且,是师傅想去做改革,我一定全力支持。正好,俱乐部负责人是我的学生,事情都好沟通。这个俱乐部的师资力量是非常好的,我在这里一方面是指导、帮忙,另一方面也是监督市场行为,(保障)这些好苗子能代表本市参赛,这也是我作为市队击剑主教练的责任。”(C08)此外,A市体校校长还选择了游泳项目进行试点。A市青少年游泳H俱乐部成立于21世纪初,曾隶属于A市游泳队,2021年,该俱乐部与公共部门脱钩,成为独立经营的社会体育俱乐部。A市体校校长认为,游泳项目有合作经验,即使脱钩,双方达成合作的可能性也相对较高。与上述击剑俱乐部相似,一方面,市队层面通过提供场地设施租赁优惠与专业的训练指导,为俱乐部提供发展的便利,“游泳这个项目对场馆的要求很高,是需要泳池的,运营场馆的水电费用也是高昂的。俱乐部租借我们(市队)的场馆,主要任务就是招生、选材、输送,我们对他们进行训练上的指导。我们在这个过程中不拿一分钱,讲究的是(体育的)情怀。”(C13)同时,能够更便捷地输送到市游泳队这一“优惠条件”也是H俱乐部区别于其他游泳俱乐部的宣传招牌。另一方面,H俱乐部通过最低化收费标准吸引更多的青少年加入游泳项目的训练中,通过“非营利”的方式为市队选拔与输送人才,“我们(俱乐部)租借市队的训练场馆,面向全市招收从幼儿园大班到小学一年级的孩子,选拔好苗子输送到市游泳队。我们的非营利表现在,在保证给教练员和办公人员开工资的情况下,俱乐部每年是没有什么结余的,我们收费很少。”(C15)至此,A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跨部门治理初具规模,体校与学校、体校与俱乐部之间形成了合作共赢的良性协作关系。在A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协作治理推进过程中存在两个阻滞点。其一是体校内部教练员的积极性不高。体校是事业单位,岗位具有相对稳定性,这影响了一部分教练员的工作积极性(马志和 等, 2003)。A市改革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扩大项目人才库,更是为了打破A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治理体系中的内部利益分配惯性(C03)。于是,A市体校校长设计并推行了“养狼计划”——俱乐部教练员/运动员与同项目体校的教练员/运动员形成良性竞争关系,按实力择优,作为代表A市参加体育竞赛。如果俱乐部在国家级竞赛或者省级竞赛中获得金牌,那么体校会在比赛结束后以奖代补。这一举措使得体校的队伍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之间以竞赛为平台,展开了围绕竞赛成绩和训练经费补贴的竞争,而竞赛成绩亦与教练员考核息息相关,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能者上、弱者下”的良性竞争局面,调动了体校教练员、俱乐部教练员的主观能动性。其二,虽然A市的体校与中小学校和俱乐部都分别有合作关系,但中小学校与俱乐部之间的合作关系暂未打通。如若俱乐部无法与中小学校形成合作,则其招生能力会受阻、项目宣传效果也会受限。而想普及某一特色运动项目的中小学校,在校内师资力量不足的情况下,会倾向于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合作,由俱乐部承担课后延时服务时普及体育项目的任务。但面对诸多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中小学校也较难选择到最佳的合作对象。面对此种窘境,体校就成为了连接双方的中介。“体校和中小学(校)的合作非常多,我们会一起办赛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所以……(体校)很清楚哪些中小学有发展特色体育项目的意向。我们的教练员因为要经常下去选材,所以对本市范围内本项目俱乐部的发展情况也非常了解。所以,我们(体校)就要充当一个中介,把有意向发展特色项目的学校与高质量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相连接,促成他们的合作,这样一来才能让体育项目真正扎根到学校中去,让一个项目的文化真正在全市范围内得到发展,从而才能扩大选材面,更好地选拔、培养和输送优秀运动员。”(C03)在组织层面上,体校起到连接学校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桥梁作用,但从具体的行动者层面来看,体校领导干部与各项目组教练员是关键推动者与落实者。以击剑项目为例,A市体校校长了解到A市某小学有发展击剑项目的意向,于是从中协调促成了击剑T俱乐部与该小学的合作。一方面,俱乐部为学校提供击剑项目的课后延时服务,普及击剑项目;另一方面,在普及的过程中会吸引有天赋的学生在课后进入俱乐部内进行更加系统专业的训练,这部分学生会在日后代表学校参与各级各类比赛,为校争光。合作意向确定后,为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A市击剑项目体校主教练同时深入该小学与T俱乐部的日常训练与教学,一是对训练提供专业指导,二是帮助合作顺利运行,及时发现、解决、反馈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C03、C08)。 至此,A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的利益格局基本完成重组(图1)。首先,体校方面,不断扩大的青少年体育参与人口为选材铺垫了坚实的塔基,“养狼计划”激发了体校教练的主观能动性,与其他组织的有序竞争成为了体校发展的源头活水。其次,俱乐部方面,体校教练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提供训练方面的技术指导,提升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训练水平,保障了俱乐部人才培养质量,同时也能够保障俱乐部人才不向其他城市流失(C15)。而且,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与体校的“合作关系”代表了体校对合作俱乐部综合能力的认可,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官方认证”的效应,助力俱乐部的招生与宣传,有效地满足了俱乐部的市场营利需求(C13)。同时,俱乐部亦通过与学校的合作得到了生源保障(C08)。最后,学校方面,无论是“市队校办”还是与俱乐部进行合作,都推动了学校的体育氛围、丰富了在校学生的体育生活,成绩优秀的队伍或个人还为学校争得了荣誉,助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C19、C20)。 图1 A市青少年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跨部门协作治理架构Figure 1 Cross-sector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Framework of Cultivation of Youth Reserve Talents in Competitive Sports in City A本研究在对研究数据进行批判实在主义主题分析后,得出地方青少年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跨部门协作治理创新机制框架(图2),即地方青少年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需要来自体育系统、教育系统和社会部门的不同主体在不同的时间点上展开多方位协作:在缺乏具体的、针对性的地方政策背景下,治理创新需要以治理主体之间共同的目标导向、相互依存的关系、合作的经验和有效激励措施为跨部门协作的初始必要条件,而后不同治理主体才能通过确立协作结构、理顺协作张力、反思具体问题、修正治理过程达到地方跨部门协作治理的良性运转,政策企业家在这一过程中充当了至关重要的“中介人”作用。 图2 地方青少年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跨部门协作治理创新机制Figure 2 Innovation Mechanism for Cross-sector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of Cultivation of Local Youth Reserve Talents in Competitive Sports棘手的现实问题与现有的政策导向共同打开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创新治理模式的“机会之窗”(Weible et al., 2017)。治理主体之间相互依存的资源依赖关系、共同的目标导向、先前的合作经验是开启跨部门协作治理的初始条件。首先,跨部门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是协作治理之基石。从社会交换理论视角来看,相互依存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互补关系,强调双方皆既要给予资源又要回馈资源,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会降低协作治理中的协商成本与协作风险(Cropanzano et al., 2005)。在地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事业中,体校、中小学校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3个主体之间存在天然的相互依存关系:于体校而言,中小学校是本地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库的根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培养出的优秀运动员亦是重要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来源;于有意向发展特色体育项目的中小学校而言,以“市队校办”为代表的体校合作模式是中小学校队竞赛成绩与训练质量的保障,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提供的课余训练服务是普及特色项目的重要抓手;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而言,体校能够给予其日常训练工作以专业化指导,中小学学生则是俱乐部会员的根本来源(图3)。 图3 地方青少年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治理主体之间的依存关系Figure 3 Interdependence among Governing Entities of Cultivation of Local Youth Reserve Talents in Competitive Sports其次,共同目标是开启协作治理行动之匙(Huxham et al., 2000)。当跨部门治理主体皆意识到现实问题的紧迫性,且能够共享价值观与目标时,跨部门协作治理便更容易得到实现(Page,2010)。在地方青少年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事业中,体校部分项目招生困难、中小学生体质下降、俱乐部招生运营面临困境这3类难题均可以通过扩大青少年体育人口、发展体育项目文化这一途径得到解决。扩大青少年体育人口不仅能让越来越多的青少年通过体育运动强身健体并在这一过程中汲取获得感、幸福感,还能扩大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基数。因而,“扩大青少年体育人口”和“发展体育项目文化”的目标与“健康第一”的价值观,为地方青少年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治理主体提供了协作前提——当治理主体能够预测到治理目标的潜在结果与自身利益相挂钩时,其参与积极性会大幅增加(Brown, 2002)。最后,先前的合作经验能够显著提升治理主体之间的信任度,并增强其参与协作治理的积极性以及合作的密度与强度(Bryson et al., 2011;Cummings et al.,2008)。在地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治理实践中,体育系统、教育系统与社会部门之间跨部门合作的经历是建立协作信任的重要催化剂。在A市案例中,游泳项目合作机制的顺利形成与组织之间的先前合作经验息息相关。于地方政策执行与创新而言,信任关系至关重要,它能够解决在政策创新过程中难以避免的不确定性,并增强各方分享信息和开发创新解决方案的可能性(Lane et al.,1998)。综上所述,地方体育系统、教育系统与社会部门在青少年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事业中天然的相互依存关系是协作关系的基石,“扩大青少年体育人口”和“发展体育项目文化”的共同目标是地方开启竞技体育后备人协作治理之门的钥匙,而地方协作主体之间基于先前合作经验而产生的信任关系是协作关系稳定运行的保障。在传统意义上,我国事业单位作为准政府组织,其整体架构、资源配置和运行机能皆依赖于国家层面的协调和管理(孙晓冬,2022),呈现出地位和功能的政治化和非经济化、机构性质的行政化、经费的财政供给化、职能的扩大化等一系列特征(黄恒学,2009)。因此,过去以体校为代表的事业单位在执行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相关政策过程中,形成了以三级训练网为特征的组织体系,也产生了对计划经济体制和行政命令的依赖,其自主性则相对较弱。 随着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其中的市场化逻辑逐渐彰显——“直接的完全市场化”和“间接的部分被市场化”加速了事业单位的自立化进程,市场性要素逐渐转化为激励事业单位的治理工具,我国事业单位在这一进程中正在成长为相对独立的主体(孙晓冬,2022)。作为准政府组织,体校是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主体,其依托于以体教融合政策和奥运争光计划为核心的一系列国家及地方政策,搭建了以事业单位(体校)为沟通桥梁,串联政府部门(体育局和教育局)、中小学校和社会力量(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多元共治格局,并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事业的公益性贯穿于治理全程。在前述A市案例中可以看出,体校不仅可以代表公共部门意志主动建构合作治理体系,还能通过主动出让权力与利益搭建更高效的竞争环境(图4)。 图4 以事业单位为中介的多部门协作与竞争治理结构Figure 4 Multi-sector Collaboration and Competition Governance Structure with Public Institution as Bridges一方面,体校主动寻求与各方的合作,搭建各方沟通协作平台。首先,体校主动向有意向接受体校学生的中小学校寻求合作,施行“市队校办”,学校则为学生运动员提供因项目制宜、因校制宜的系统性教育保障。其次,体校派教练员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进行业务指导,提升俱乐部的训练水平,同时为合作俱乐部提供“官方认证”,助力俱乐部的发展、招生与宣传;合作俱乐部遵循市场规律,整合优秀教练团队,为体校提供更为广阔的人才库,也进一步提升本项目在当地的竞技水平与文化氛围。此外,体校还主动促成学校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之间的合作,在“学校寻找课余训练服务机构”与“俱乐部寻找驻扎点”之间起到了筛选与推荐功用,提高了地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协作治理的沟通效率。最后,由于体校与中小学校和俱乐部联系密切,在地方中小学校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需要公共部门协助解决阻滞时,体校能够较早地捕捉各方难题,协调各方共享资源,充当疏通者的角色——学校与俱乐部会在正式与非正式场合向体校反映在培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体校在收集各方问题后向体育局与教育局反馈,体育局与教育局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政策回应,如出台体育特长生升学优惠政策、转学籍便利政策等。另一方面,体校主动引进竞争机制,将“代表本市参与体育系统竞赛”的权力主动出让。这种做法意味着体校不再是唯一拥有选拔和派遣运动员参赛权力的机构,“代表本市参与体育系统竞赛的资格”成为一个独立的、可竞争的资源,从而鼓励各方运动员和教练团队追求更高的竞技水平。这一决策被视为提高透明性与公平性的重要步骤,藉此,不仅地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整体竞技水平会在竞争中不断提高,也增强了其他利益相关方对改革举措的支持。综上所述,体校作为准政府组织在地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治理过程中承担了中介作用,搭建了以事业单位为沟通桥梁,串联政府部门、中小学校和社会力量的协作治理体系。该体系通过市场化治理工具在提高地方青少年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效率的同时,兼顾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事业的公益属性,保证了公平性。正式制度与非正式治理之间存在竞争、替代、适应、互补4种相互关系,其中,“互补”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治理之间的理想互动形式,即正式制度与非正式治理双管齐下、相互支持(Helmke et al.,2006)。此种互补性体现在2个层面上。首先,非正式治理为正式制度提供补充,能够处理那些正式制度难以覆盖的特殊情况,从而弥补其局限性(邓大才 等,2023)。换言之,非正式治理为政策创新创造了空间(Ayres,2017)。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正式制度主要由表1所示的国家级政策体系及其配套的一系列省(市)级政策组成,为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起到了规范和引领作用。但就培养过程来看,正式制度具有抽象性、方向化特征,因而如何在地方治理实践中得以贯彻是一大难题(孙志建,2012)。此外,各省、市、县(区)在制定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配套政策时存在培养成果与各部门绩效考核结果不挂钩等问题,这更使得正式制度有时难以有效嵌入地方的治理实践之中。在上述背景下,作为“柔性治理”的非正式治理为协作治理的潜在矛盾提供了缓冲地带(吴同 等,2021)。任何正式制度要想在实践中起到预期的效果,其制度设计需要以非正式治理为前提——正式制度只有“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嵌入文化土壤中才能落地生根(杨嵘均,2014)。非正式治理是以正式制度为行动背景的未成文的、非制度性的治理手段,以社会关系与影响力网络为代表的非正式治理广泛存在于日常生活之中,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Brie et al., 2013;Harsh, 2012)。非正式治理使治理主体更易建立起彼此的信任关系(Ayres,2017),并在政策执行与再决策过程中更便捷地进行信息交互与沟通,探索政策执行的新的可能性,从而推动治理主体达成共识(Klijn,2014)。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治理实践中,严格理性的协调机制与制度设计是政策执行与协作的基调和底色,多元共治不仅需要组织领导间的沟通,也需要组织内上下级之间纵向信息的传递与跨组织的直接沟通协调(崔晶,2022)。在A市案例中,如电话沟通、非正式会晤与讨论、线上沟通等看似松散的协商过程,实际上在协作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其次,非正式治理创造了遵守正式制度的动力(邓大才 等, 2023)。在非正式治理中,“非正式激励”这一治理工具对地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实践而言至关重要。非正式激励是基于人的道德感、社会习惯、传统与习俗而产生的激励方式(任剑涛,2012)。在A市案例中,对竞技体育的“情怀”是体育系统领导、教练员投入地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强大动力,而这种“情怀”则具体表现为对这一事业的责任感。当这种责任感很强烈时,人们就会按照认同群体的积极属性、价值观行动,并执行他们认为符合群体利益的行动(Rogers et al.,2018)。如前文所引受访者C08与C13所说,这种对“体育人”的认同作为一项非正式激励措施,激励地方体育系统以更大的热情投身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事业之中。最后,非正式治理通常是正式制度发展的“前奏”,非正式治理通过填补正式制度未覆盖的领域而为后续的制度规范化提供了基础。在新规则的形成和初期实施阶段,特定个体的主动性和推动力可能起到关键作用,然而,随着规则的正式化和系统化,内建的相互制约机制便会超越个体作用,从而确保正式制度有效执行(张静,2020)。A市在“市队校办”的执行过程中曾遇到运动员转学籍的问题,开始时多是通过教练员、中小学校长、体校校长、区教体局负责人等人的非正式沟通进行纾解,而后A市体育局、教育局联合出台《关于深化体教融合进一步推动“市队校办”工作的通知》,将运动员转学籍问题用正式制度加以规范。在这一过程中,非正式治理的实践逐渐被纳入正式的制度框架之中,从而形成更为全面和细致的正式治理机制。综上,各治理主体之间不仅有组织之间的正式合作关系,亦穿插着非正式的基于个人的沟通机制,基于规则与程序而建立的正式制度和具有灵活性与适应性的非正式治理共同为地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治理体系的创新提供了空间。 政策企业家是指通过组织,运用集体力量来改变现有公共资源分配的人(Lewis,1980),他们在帮助建立政策议程和促进政策改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议程建立、政策创新乃至政策变迁的变革中介,同时也是现实场景中治理创新的变化因子(任敏 等,2023)。政策企业家可能来自公共部门、市场部门,也可能来自社会力量,某些政策企业家也具备身份转变的跨体制流动特征(周凌一 等,2016)或是兼具体制内外多种身份叠加的特征(任敏 等,2023)。准政府组织的政策企业家在推动政策创新的过程中能够有效地衔接行政机制与社群机制(Petridou et al.,2021),即将行政支持、私人信息与社会资本共同作用于支持者网络的建构中。在A市案例中,A市体校校长属于典型的“政策企业家”——其在A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协作治理体系改革中持有多重身份,在这些身份表达中体现出中央与地方场域的重叠以及政府与社会场域的重叠(Anderson,2018)。如图5所示,纵向来看,A市体校校长既是市级体校校长,又兼职“国家体育总局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认定”专家组成员,也曾做过基层教练员,这种纵向身份结构使其能够向上理解国家机关政策意志,向下洞悉各利益相关方的组织利益;横向来看,体校作为公益类事业单位,是一种准政府组织,其不仅能够协同社会组织共同落实政策目标,还可以作为“中介人”协调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诉求。 图5 政策企业家职业轨迹与支持者网络构建Figure 5 Career Path of Policy Entrepreneurs and Supporter Networks Building通过前文中的案例可以看到非正式治理在政策创新阶段的重要性,而非正式治理是要以个体化互动为实现基础的(鹿斌,2020)。个体化的互动比组织间的互动更有可能建立深入的个体间联系,这种联系能够获得互动双方更多的关注,从而更可能促进个体做出利他行为(Nickerson et al., 2010),增加个体间共事的动力(Burger,1999)。例如,在社交网络中关系愈紧密(如亲人、师生)、愈有影响力的个体往往会提供愈多的信息、建议、情感与支持(Contractor et al.,2014)。对准政府组织的政策企业家来说,建立于非正式关系之上的社会组织支持对其个体化互动的广度与深度提出了双重要求。在充满风险的政策创新过程中,政策企业家愿意投入时间、精力与资源,致力于打破政策平衡,向他人“兜售”自己的创新政策理念并力图将其变为新的政策方案(朱亚鹏 等,2014)。A市体校校长借助在运动队执教和体校管理领域的多年经历,建立起强大的涵盖时任政府部门官员、体校教练员、学校校长与体育教师、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负责人的社会关系网络,进而为其推动政策创新和探索协作治理模式提供了支持。这些个体化的互动和深层次的社会联系,不仅促进了信息和资源的流动,也为实现更广泛的政策目标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此外,准政府组织政策企业家具有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善于利用与协调上下贯通的政策网络并与地方利益相关方具有密切的非正式关系,因而对专业领域的潜在风险有着更为敏锐的感知能力(Kingdon,1995)。在这种社会敏感性的基础上,政策企业家首要考虑的是如何有效界定在当前政策执行过程中面临的棘手问题(Petridou et al.,2021),如前文所述的A市体校校长对“体教如何融合”和“举国体制与市场机制如何结合”2个问题的思考。正是基于对这2个问题的思考和界定,A市体校校长以“青少年健康成长”为切入点,一方面,主动向区体育局以及中小学校寻求联系,将有意发展体育文化的学校列为潜在合作点,通过宣传体育的教育意义及其对学校文化建设的促进作用,搭建了与教育系统的合作;另一方面,以平衡社会公益与俱乐部利润为抓手,借助社会力量扩大了竞技体育人才基础,也为独立经营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提供了相应的支持与发展动力(图6)。 图6 地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协作治理体系利益再分配机制 Figure 6 Benefit Redistribution Mechanism of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System for Cultivation of Local Reserve Talents in Competitive Sports综上,准政府组织政策企业家由于具有多元职业轨迹,一方面可以通过正式制度争取公共部门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亦能够通过非正式治理对接各治理主体的实际需求,而在职业轨迹中含纳技术职务(如基层教练)的政策企业家对专业领域的潜在风险有着更为敏锐的感知能力。在构建协作治理体系时,其领导力、谈判能力以及社会关系网络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能力和网络不仅支持了政策创新与执行,而且对协调各方利益、促进有效合作以及实现政策目标具有决定性影响。1)地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跨部门协作治理体系是基于体育系统、教育系统和社会部门的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共同目标导向与先前合作经验而形成的。具体而言,地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由政府主导,以体校为代表的事业单位作为桥梁,通过正式制度与非正式治理的方式协调体校、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从而形成共建共享共治的地方青少年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治理体系。在协作治理过程中,政策企业家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中介人”作用。2)在地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中,传统体校培养模式、中小学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培养模式、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培养模式、“市队校办”体教融合模式以及“体校—中小学校—俱乐部”协作培养模式共存。这种多元化的培养格局强化了地方体育氛围,扩大了青少年体育参与人口,拓宽了地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材渠道,提升了后备人才数量与质量。一方面,“以奖代补”制度、与绩效考核相关联等机制的实施使同项目不同培养渠道之间形成竞争,激发各组织教练员的主观能动性、提升后备人才训练水平;另一方面,通过正式制度与非正式治理形式,各治理主体之间以技术指导、文化教学、人才输送、生源保障、招生宣传等为媒介形成了地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合作机制。3)于地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而言,体校不仅具有专业的训练资源与能力,而且能够同时兼顾协调与监管作用,以保证地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事业的“公益性”与“公平性”。体校不仅可以代表公共部门意志主动建构合作治理体系,而且能够主动引进竞争机制,将“代表本市参与体育系统竞赛”的权力出让,促进形成更高效的竞争环境,鼓励运动员和教练团队追求更高的竞技水平。5.2.1 协同发展:搭建体教融合治理网络,平衡各方权利分配地方体教融合治理网络的治理主体包含公共部门、私人部门与第三部门,在治理网络结构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权利诉求,平衡好精英逻辑与普及逻辑、公益逻辑与市场逻辑之间的关系,寻求各方利益交集,逐步形成多方共识。在地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协作治理网络搭建过程中,政府既不能以“有形之手”大包大揽,更不能禁锢市场主体的发展潜力,而应主动承担监督职责,厘清边界,让市场的“无形之手”与政府的“有形之手”相互协同与耦合。此外,在未形成制度化的政府-市场关系之前,事业单位作为政府与社会的中介,应发挥自身集散各方信息、协调多方利益诉求的作用,推动地方治理形式创新与地方政策创新。考虑到政府在提供社会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信息不对称和社会资源不足等原因而影响到其社会服务效率;而社会组织由于其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特点,往往可以获得更加广泛的社会信息和资源并能够提供更加专业和高效的社会服务。因此,建议政府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过程中加大购买服务力度,可以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为体育社会组织(如项目协会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提供发展空间、政策指引和资金支持,并同时对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进行规范。5.2.2 守正创新:加强业余体校专业化建设,竞争与激励并举首先,要坚持与强化各级各类体校的专业优势,为我国竞技体育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在我国各级体育系统的支持保障下,坚持和强化中国特色竞技体育制度的优势,高度重视各级各类体校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中的“技术标杆”与“中介协调”的双重作用,推进体校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从政策层面强化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体校的投入,并提高对体校的绩效考核要求。其次,鼓励体校与学校、俱乐部形成良性竞争局面。良性竞争与激励是提高效率的法则,竞争能够激活体校发展动力。鼓励中小学队伍、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队伍与体校队伍同台竞争,公平竞赛,角逐代表本级行政单位参加上级赛事的资格,从而激发各个队伍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性和开拓性,形成独立招生、独立培养、相互竞争的市场化竞争模式。最后,加强对教练员的考核与激励,激发教练员积极性。考核方面,对教练员的考核要同时注重过程与结果,不能仅聚焦于竞赛成绩,还要注重对训练过程规范化、运动员输送成果的考核。此外,建议赋予本年度运动员输送后获得的大赛成绩适度的考核权重,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以期将省运、全运、奥运战略有机统一。激励方面,通过设立参赛成绩奖、突出贡献奖、人才输送奖等多元化奖项,向在大赛周期中表现良好的教练员给予精神和物质激励,激发教练员的主观能动性。5.2.3 简约治理:增强地方治理统合能力,发挥地方自主性正式制度是维持协作有效运转的基石,非正式治理在启动协作治理创新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为了确保地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事业的有效运作,非正式治理必须与正式制度相辅相成。在地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实践中,非正式治理表现出的“信任”“懂人心”等特点是在政策创新初始至关重要的治理方式要素(欧阳静, 2022)。这就要求强化地方公共部门的统合能力,高效统筹与配置青少年体育的治理资源,通过正式制度与非正式治理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体教融合过程中的分割性问题,从而提升地方简约治理能力,发挥地方政策企业家“统分结合”的治理自主性。因此,地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协作治理过程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透明度和问责制度。为确保透明度和问责制,非正式治理需经历“正式化”的转变阶段(Reh,2013)。在这一过程中,非正式治理必须重新与正式制度融合,从而保证政策过程的良性运转。5.2.4 系统培养:培育理想信念,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要重视对政策企业家领导力、交流与协作技能、批判性思维与协作网络构建能力的培养。在领导力培养方面,要注重培养其战略性思维、团队领导与管理能力;在交流与协作技能培养方面,要重点培养其动员与激励技巧、谈判与说服技能和跨界交流能力;在批判性思维与协作网络构建能力方面,要增强其辩证与逻辑推理能力,训练其识别关键问题和建立支持者网络的能力(Mintrom,2019)。可以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多媒介平台相关联的培训方式,加强业内交流、海外学习的深度与频率。建议针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训练过程、教育教学、科研医务、管理体系等业务领域建立健全分层次(省、市、区县)的具有系统性、持续性、针对性的培养体系,重视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与评估标准的指挥棒作用。继续鼓励政策企业家参与体育、教育部门或相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主办的岗位培训、短期培训、各类讲座等继续教育类培训,强化其对新局势与新政策的理解 想关注《体育科学》内容首发公众号 扫描下方二维码 转载来源:体育总局科研所书刊部 原文制作:曾子芩原文校对:丁 合 高天艾原文监制:邱剑荣 学会编辑:徐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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