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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 财政厅 商务厅 自治区妇联关于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妇联: 为进一步提升自治区康养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促进更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全国妇联关于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73号)部署,决定在全区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做好“六稳”工作,服务落实“六保”任务,健全康养服务技能人员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工作体系,坚持培训先行、人人持证,大规模、高质量开展康养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着力为康养行业加快培养数量充足、素质优良、技能高超、服务优质的技能人才。2021年至2022年,以在职职工为重点,培养培训各类康养服务从业人员1.5万人次以上,其中培养养老护理员1万人次以上。 二、健全康养服务人员培训体系 (一)加强培训制度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以各地政府为工作主体,有关部门协调合作,以政府补贴性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为主要供给,以院校、企业、社会组织、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为实施载体,建立适应康养服务市场需求和人员就业需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全面推行康养服务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大力开展中国特色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二)加大对创办康养服务企业支持。充分对接政府资源、企业资源,落实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支持健康照护、养老、家政、托育服务等企业发展,助力康养服务创业项目落地发展,推动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扩充康养服务企业数量和规模。 (三)加强康养服务培训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开设健康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康复保健、老年保健与管理(老年服务与管理)、护理(养老护理员、育婴员、保育员)、家政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公共营养保健和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等相关专业,强化理论知识和工作实训,加强高层次、综合性专业人才培养。鼓励职业院校面向有意愿从事康养服务的各类人员开展培养培训,与有关企业、单位联合开展定岗定向培训。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兴办培训实训机构,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家政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家政劳务输出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引领全区康养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 财政厅 商务厅 自治区妇联关于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

三、全面提升康养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 (四)严格执行培训标准。康养企业、培训机构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培训大纲和最新行业企业考核评价规范,强化康养服务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综合职业素质培养,将法律知识、职业道德、从业规范、质量意识、卫生健康、安全消防、疫情防控等要求以及心理学、营养学等方面的内容贯穿培训全过程。要适当增加智能技术运用等培训内容,使养老服务人员在为老年人服务的过程中,能够为老年人操作智能终端提供协助。加强失能失智人员照护、老年人照护、康复护理服务、饮食起居照料、生活家务料理、婴幼儿照护、儿童照护、意外伤害预防与处理等方面的岗位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 (五)提高培训针对性。康养企业和培训机构要针对不同培训对象的文化程度和就业经历,科学设计培训课程,开发全面系统、简便可行的培训课程。对基础性、易操作的知识和技能,组织开发通用速成教材,帮助入职者尽快掌握职业技能要求。推行“职业培训包”“工学一体化”和“互联网+适岗培训”等培训模式,增强培训实效性。 (六)加强康养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在岗养老护理人员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引导在岗家政服务人员每两年至少参加1次“回炉”培训。鼓励职业院校特别是技工院校采取设立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站等形式,强化校企合作,完善协作机制,为企业提供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一站式”全方位服务。 四、促进康养服务人员职业发展 (七)开展康养服务人员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积极引导行业协会、企业、院校,加快推动建立多层次技能评价方式,紧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做好康养服务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畅通康养服务人员的职业发展通道,拓宽职业发展空间。支持康养服务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业绩评审和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与人才培养、使用、待遇等有机结合。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职业院校成为第三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康养服务相关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评价工作。对经评价认定合格的康养服务从业人员,纳入证书查询系统和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推进评价认定信息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享,为康养服务人员培训、使用和监管提供数据支撑。严格证书管理,加强评价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评价质量和效果,防止“乱发证”和“以次充好”等不良现象。 (八)加强康养服务人员激励保障。加大康养服务人员的激励力度,强化政府激励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升从业人员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增强职业吸引力。各盟市、各有关部门开展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可适当向康养服务人员倾斜。鼓励康养服务企业建立从业人员薪酬待遇与职业技能等级和服务内容、时间、难易等相关的薪酬分配机制,建立岗位补贴、职业年金、技能津贴调剂制度,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鼓励家政服务员通过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记录,引导消费者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家政服务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康养服务人员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收入分配和职工权益等方面的关心关爱,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广泛组织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将康养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竞赛纳入全区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定期开展育婴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系列职业技能竞赛。鼓励康养企业和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全区职业技能大赛、行业技能竞赛和企业岗位练兵,按照有关规定对获奖选手予以奖励,并晋升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职业院校建设竞赛集训基地,按规定给予建设资助。推动职业技能竞赛标准转化为职业教育培训标准和课程,促进人才培养与国际接轨,提高培养质量和水平。 (十)做好康养服务人才培训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充分发挥康养服务行业吸纳就业人口多、促进农村牧区劳动者转移就业、解决低收入群体就业增收等显著优势,支持各地开发适合当地产业和低收入群体需求的康养服务特色职业(工种),面向农村牧区劳动力、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员大力开展康养服务技能培训,吸引更多人员从事康养服务工作。 五、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康养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意义,把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实施,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商务、妇联等部门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培训信息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享,加强康养服务人员信息信用管理。将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纳入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同步进行部署、落实、督导和考核。各盟市相关部门要共同做好养老护理员培养培训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养老院院长和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培养培训工作,妇联部门做好巾帼大姐家政技能专项培训计划。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等培训任务由各地老年人口及养老从业人员占全区总数比例确定。 (十二)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将健康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育婴员、保育员等作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纳入全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两目录一系统”,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牧区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各地不得以地域、户籍、年龄、缴纳社保等为前提条件,限制上述人员参加培训并享受培训补贴。对康养服务企业及培训机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虚报补贴人数、虚报补贴资金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核查属实的,取消培训资格,追缴相关补助资助,并录入养老服务诚信系统。 (十三)加大宣传和推动力度。各盟市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培训计划和从业人员待遇政策解读服务。创新方式和手段,开展宣传服务周(月)活动,通过现场咨询、“四位一体”就业服务平台、上门宣传、发放政策宣传页、张贴宣传海报、投放公益广告等方式,提高政策知晓度。要注重培育自治区、盟市知名劳务输出地,打造康养服务人员劳务品牌,扩大社会影响力。充分利用媒体,选树先进典型,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不断增强康养服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岗位吸引力,鼓励引导更多劳动者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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