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交发〔2007〕256号 各区市县交通局、市驾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印发《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管理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管理,保证驾驶培训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及行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所属教练车管理使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教练车包括教学车和陪练车。 教学车是指对初学驾驶培训和增驾车型培训的人员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的车辆。 陪练车是指对已取得驾驶证件并需提高相应车型驾驶技能的人员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的车辆。 第三条 大连市交通局是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教练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驾管中心)负责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教练车的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培训机构教练车的日常管理。 各县(市)、金州区、旅顺口区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教练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运输管理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教练车的日常管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局、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教练车的日常管理。 驾管中心、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局、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各区市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统称为驾管机构。 第四条 从事驾驶培训的教练车技术状况和教学车技术参数及车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教练车应装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并齐全有效,性能完好,满足培训教学和行车安全。 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取得《教练车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练车。 第五条 驾管中心应按照培训机构经营范围确定的教练车数量,核发《教练车证》和标识。 培训机构办理《教练车证》,应填写《教练车证申请表》,向所在地驾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持以下材料到驾管中心办理: 1.《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车辆购置发票及复印件; 3.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 4.车辆标准照片一张。照片长9.0cm,宽6.2cm,四角圆半径4mm;汽车从车前方左侧45度角拍摄,挂车从车后方左侧45度角拍摄;机动车影像占标准照片的三分之二;照片能够明确辨别机动车号码和车身颜色。 第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教练车进行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培训机构应当到具有资质的二级维护厂家和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教练车进行维护和技术等级评定。 第七条 培训机构应与二级维护厂家签定教练车二级维护计划合同,并报所在地驾管机构备案。 经二级维护合格的教练车,培训机构应持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合格证、《教练车证》到所在地驾管机构备案。 教练车二级维护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每年对教练车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 对符合二级车以上标准的,培训机构应于15日内持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和《教练车证》到所在地驾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教练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培训机构应于7日内报所在地驾管机构备案。 发生事故的教练车经维修后,符合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方可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 第十条 教练车二级维护的周期、项目和技术要求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或者检测不合格、未达到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停用教练车超过一个维护周期的,应持《教练车证》到所在地驾管机构申请停训,并上缴《教练车证》。停训期间二级维护延缓。 培训机构启用教练车时,应持《机动车行驶证》、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合格证到驾管机构领取《教练车证》。方可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 第十二条 教练车租借的、标识串用或混用以及未随车配有《教练车证》的,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 陪练车不得对初学驾驶和增驾车型的人员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 教练车应当在指定的线路和教练场进行培训。车内不得乘坐与培训无关人员。 教练车车窗不得粘贴太阳纸、反光膜和悬挂窗帘等遮挡物。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转让或报废教练车的,应向所在地驾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驾管中心备案。由驾管中心收缴《教练车证》。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练车档案。 教练车档案包括:《教练车证申请表》、购车发票和《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教练车证》的复印件和教练车技术档案,并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汽车二级维护检验单》、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合格证。 教练车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十五条 《教练车证》遗失或破损无法识别的,培训机构应持《机动车行驶证》、教练车档案到驾管中心办理补证。 第十六条 在封闭教练场培训的教学车辆可减免养路费。教学车辆减免养路费需经所在地驾管机构确认,凭驾管中心出具的证明,到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驾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教练车的日常监管。对教练车的监督检查情况应当纳入对培训机构的监督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在管理使用教练车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条例》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大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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