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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体育学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哈尔滨体育学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安全委员会是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负责全校防火安全工作的指挥、部署和安排。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消防法规及消防管理部门的指示、要求,布署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各项任务,并督促检查执行、落实的情况。

哈尔滨体育学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监督检查全校各单位、部门贯彻消防法规、上级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校安全委员的决定,以及执行学校制定的各项防火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

9.帮助各单位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伍。

第三章  消防管理

第十二条  在校区内使用明火作业须事先提出包括监管措施在内的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校武装部(保卫处)审批。使用固定火源的要办理火源准用证,对用火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维护,落实防范措施。临时性用火,应在实施用火2天前报批,且用火部位要有专人负责看管,做到人走火灭,不留隐患。

 第十三条  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杂物;禁止在不准吸烟的场所吸烟;禁止在不准使用明火的地点动用明火;严禁在教学区(含学生生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办公室、宿舍内吸烟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在宿舍内禁止私拉乱接、使用以下大功率电器或易引发火灾的电器设备: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毯、电饭煲、电磁炉、微波炉、电炒锅、电暖器、电熨斗、电开水壶、干鞋器等。使用台灯不得放置在床上和易燃物质上,灯泡功率不得超过40瓦,宿舍内禁止使用200瓦以上的其它电器。

第三十一条  在校区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十七条  车库、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等防火重点部位,要配备干粉车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存放在指定地点。

第三十八条  为管理好消防器材与设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依据作出以下有关规定:

1.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和重点要害部位的负责人要思想重视,切实做好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

2.消防器材必须设专人负责保管。要保证消防器材不丢失,不损坏。

4.各有关单位、部门的负责人要经常组织人员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失灵、失效、破损等问题,要立即报武装部(保卫处),以便及时维修或更换。

5.学校有关部门须定期对全校室内外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对已损坏的外设部件要及时维修、更换,并向武装部(保卫处)报告备案。

第四章  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

4.各科室、学生宿舍应当做到日检;

5.武装部(保卫处)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四十五条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或校安全委员会、武装部(保卫处)下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安全检查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由存有隐患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提出书面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六章  处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经通知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上报学校安全委员会,由其研究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工程施工未经消防审批或擅自改动工程设计的,对建设或主管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对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处以通报批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视情节对有关单位主管领导处以通报批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无证作业、违章操作或强令专业人员违章作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管领导处以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对责任人及其单位处以通报批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未经审核而擅自聘用门卫、更夫的,应对所聘人员作出辞退处理。对于拒不执行处理意见的,对用人单位主管领导处以通报批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的,责令其停业整改;擅自摆放、挪用消防器材与设备及造成消防器材丢失、损坏的,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单位或科室、院系、寝室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无记录的,视情节处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不予整改或无力整改而不报告或自检时发现隐患隐瞒不报的,对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处以通报批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接到“安全检查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的”,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处以警告。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发现火警不报或阻止报警或拒绝为报警人员提供方便的,谎报火警的,发现火灾不进行自救的,扰乱火灾现场秩序、防碍灭火指挥或拒绝执行救火指令的,擅自破坏火灾事故现场的,影响、阻碍、干扰火灾原因调查的,处以通报批评,并上交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及其单位和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奖励

第七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及个人符合下列件条之一的,校安全委员会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颁布的消防法规、法令,严格执行本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在消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火情及时报警,避免造成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

3.参加火灾扑救表现突出的;

4.爱护消防器材、设施,在同偷盗、损坏、挪用消防器材与设施的违法行为斗争中表现突出的;

5.在消防宣传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若与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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